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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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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 〔2015〕6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与肇庆市原医疗保险政策相比,对此次修改的新《办法》参保缴费方面提出以下几点须知:

《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须知

一、要求按月按时缴费,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参保人,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中断缴费的要从补缴的次月1日起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且补缴后对停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办法》第二十八条“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参保人,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和用人单位停止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由累计满8年改变为累计满10年。

《办法》第二十二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二)参加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三、职工累计医保缴费不符合规定年限的,办理一次性趸缴职工医保差额年限的应在领取退休金次月底前完成。

《办法》第三十条“参保人在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后,累计职工医保缴费不符合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趸缴职工医保差额年限后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领取退休金次月底前(含次月)趸缴的,从领取退休养老待遇的当月1日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延迟趸缴的,从趸缴成功的次日起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四、统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月缴费6元/人。

《办法》第四十五条“全市参保人统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障),资金从参保人个人账户统一筹集代缴,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补充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定。对因特殊情形无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需由个人或用人单位缴纳”。目前我市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6元/人.月,从医保个人账户扣减;对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需由个人或用人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