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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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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乃毕业课程之一,是对自己所学知识的一种检测,而实习也必然有实习的规范,下面则是为大家所收集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3、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4、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接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条件

1、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1)不足三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2)管理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3)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4)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5)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罚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6)被省直分会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2、已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省直分会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3、已经被投诉且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前省直分会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4、具备以下条件的专职律师,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热爱律师事业,热心年青律师的培养,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3)具有较高的执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能够保证有必要的时间指导实习人员;

(5)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第三章 实习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健全专门针对实习人员的实习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并建立健全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制度。

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健全对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以及实习指导质量考评制度。对于不能胜任的,应及时为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

4、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健全实习人员工作记录制度和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

第四章 实习管理职责

1、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报省直分会备案。

2、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办理社保、医保。

3、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条件。

4、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的基础技能训练。

5、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指导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及时书面上报省直分会。

6、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案源保障,保证每个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辅助十件以上(包括本数,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五件)的辅助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五章 禁止行为

1、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意或默许实习人员采用挂名等形式进行非专职实习;

(2)为实习人员申请实习或申请考核出具虚假意见、证明或说明;

(3)默许、放纵或鼓励指导律师、实习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4)同意或默许实习人员在名片上印制“律师”称谓;

(5)实施其他违反实习人员管理规定或损害实习人员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省直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并可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在暂停期间,不接受其报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登记申请,之前已完成实习登记的实习人员的实习及考核不受影响。

2、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行为负责。凡实习人员因违法违规而遭受处分的,如查明律师事务所存在过错,由省直分会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3、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出现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省直分会有权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

4、律师事务所被省直分会决定暂停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暂停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暂停期限自省直分会的暂停决定作出之日起算。暂停期间,原有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实习考核不受影响;暂停期满,律师事务所方可向省直分会书面申请恢复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1、本办法由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