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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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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范本

2016关于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范本【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实施;

第二步,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额及构成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除全国工资之外的部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两项津贴构成:(一)保留现行特区津贴,继续单列运作;(二)新设立“基础津贴”,分为48档(见附表1),与特区津贴联动运作。基础性绩效工资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条件成熟后实行工资统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自主制定分配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自行发放。

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见附表4)、过节费、年终考核奖、计划生育奖继续按现行政策运作,其中年终考核奖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及分配

(一) 在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项目及标准的基础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70%×30%; 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60%×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50%×50%。目前财政核拨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市属高校(含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出核定工资额度的合理收入,经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予保留,今后调整绩效工资额度时逐步冲销。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以各单位每年1月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如人员增减、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整标准等)的,可申请重新核定。

(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各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规范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归并为全国统一退休金、特区津贴、“综合补助”、“保留补助”。其中,“综合补助”按退休时的职务(岗位)层次发放(见附表2), “保留补助”按退休时特区津贴相对应的档次发放(见附表3)。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的80%发放“综合补助”、“保留补助”。退休(退职)人员过节费继续按现行办法发放。

六、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所需经费,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由财政承担,其他经费类型单位自行解决。

七、有关具体规定

(一)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特区津贴之和,但计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不变。

(二)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基础性绩效工资。

2.严格实行事假审批制度。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3. 严格实行病假报批制度。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4.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以上病假、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工作人员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查、羁押而脱离工作岗位的,在此期间停发绩效工资。经审查后,未受到处罚或处分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及刑事处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八、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不得在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及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参照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市直机关公务员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深纪发〔2002〕1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机关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补贴、加班费制度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纪发〔2004〕23号)等规定,确保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

2016关于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范本【2】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实施范围:市直事业单位(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下同)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

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二、调整规范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现聘岗位对应的标准(表一)执行。在职人员原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高于本方案标准的,暂不调整。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按本单位岗位设置的完成情况对应的标准(表二)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办法

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两部分构成。其中,事业单位本年度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工作人员1月份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乘 12核定;事业单位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乘3除7再加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核定。

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当年的第一季度前由单位填写《毕节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审批表》 (表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由单位在当年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前填写《毕节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审批表》(表四),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四、经费保障问题

调整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补贴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经批准,既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又有管理岗位等级的“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享受工资待遇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二)首聘期内,所聘岗位等级低于首聘前岗位等级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首聘前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按首聘前岗位的最低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按省、市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补贴、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同意对突出贡献人员发放的奖金和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对在职人员年人均补贴(不含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以及规定的改革性补贴,下同)超过核定绩效工资的部分,按原有资金渠道,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五)离休人员补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机关规范后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省老干通〔2009〕5号)规定执行。

(六)首聘期内在同一岗位系列高职低聘的人员退休后,退休人员补贴按首聘前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按首聘前岗位的最低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七)退休时所聘岗位等级低于2006年工改时按工作年限对应岗位等级套改工资或增加退休费的人员,按享受工资待遇或增加退休费的岗位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其中,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助理级或中级对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补贴标准执行。

(八) 实施绩效工资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 号)、《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8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通〔2011〕417号)的规定执行。

(九)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300元执行。

(十)此次调整后的津贴补贴增资额不列入住房增量补贴计算基数,待下一步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切实把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严肃纪律。在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中,市级纪委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三)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做好审批和兑现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查阅职工档案,如实填报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表册。本次增资部分,从2014年11月起列入工资统发,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补发金额根据市财政状况逐步兑现。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