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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小学入学报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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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在其前又开设了幼儿园。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少数地方仍是5年)。小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小学包含在九年义务教育内,小学教育不收取任何费用。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昆山小学入学报名指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小学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的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的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新市民子女中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所属施教区的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

(二)报名办法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和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监护人于2016年5月30日~6月8日登录昆山教育网,点击“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报名系统”,按《昆山市户籍生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先注册报名信息,再按报名号或手机号登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2)现场材料审核

网上报名成功后,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和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好《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报名表(户籍生)》,确认好相关报名信息后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小学)和预防接种证(小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2016年6月10日~12日,到所填报的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3)集体户口报名办法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子女一律于2016年6月3日、4日持集体户口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报名,由教育局根据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

(4)房屋被征收人报名办法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新安置房屋产权证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到相关学区学校报名的证明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到相关学区学校报名的证明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5)教职工子女报名办法

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跟随父母就读的初中学生不享受四星级高中指标生分配名额)。区镇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区镇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直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公办学校教职工指在编在岗教职工。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和《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招生要求

民办学校(含外来工子弟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招生简章须经教育局审批备案。民办学校应优先招收具备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资格但达不到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准入分数线的新市民子女。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能取得相应学籍。

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班容量均控制在50人以内,外来工子弟学校起始年级的班容量控制在56人以内。

各中小学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残、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提供融合教育。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障儿童不能就读普通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可到市爱心学校入学。对极重度残障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昆山市第二中学招收体育班学生30名。

学校必须在2016年8月15日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昆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

(四)施教区认定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原则上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为准,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依据。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也可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与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由教育局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5)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

(6)学校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合法固定住所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认定一名学区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