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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儿园转学公立幼儿园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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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的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私立幼儿园转学公立幼儿园需要什么材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私立幼儿园转学公立幼儿园需要什么材料

本地户籍:

1、居住地有效商品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复印产证号页和产权人、地址页。

2、能证明与产权人关系的户口簿(户口簿复印家庭住址页、产权人关系页和申请人本人页;如户口簿无法证明与产权人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正规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的《预防接种卡》。

5、转学联系单(本区公办园之间转学需提供、向现就读园申请。

注意事项:

1、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在本区就读的同一镇域内幼儿园之间无特殊情况不转学。

2、本区公办园之间转学需要“转学联系单”,外省市、外区、民办园转入则不需要。

3、家长可事先参考当年度小班招生的学区分布图,了解学区对口园情况(也可电话咨询对口园了解学位情况)。如学区对口幼儿园无空余学位,可咨询教育局学前教育科。

私立幼儿园工作计划总结

一个地区幼儿教育发展的前提,是地区内所有幼儿园的发展。在平武这个山区县城,我园是唯一的一所省级示范幼儿园,无论是办园条件、幼儿园管理、师资力量等中的哪一方面,我们都是处于全县幼儿园的首位。因此,我园为了更好地帮助县内乡镇幼儿园、私立幼儿园的发展,特制定如下计划:

二、观摩示范,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我园师资力量雄厚,教师参加市级、省级教研、教学观摩活动的机会多于县内各乡镇幼儿园、私立幼儿园。因此,我园准备通过在园内开展县级幼教观摩活动,请全县幼教同行来我园观摩交流;选派优秀教师到各乡镇幼儿园、私立幼儿园组织特色教学活动,指导他园教师组织活动能力等形式来提高县内其他幼儿园教师的个人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三、结对帮扶,优化幼儿园的办园环境

针对县内各乡镇

幼儿园、私立幼儿园办园条件、园内环境较差的实际情况,我园计划采用“结对子”的帮扶形式来进行优化。争取一学年和一个办园条件较差的乡镇幼儿园或私立幼儿园结成一个对子,对他们进行适当帮扶。并准备发起倡议:号召县内所有条件稍好的各大镇幼儿园都找一个弱势幼儿园结对进行帮扶。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使全县的幼儿园环境都能得到好的面貌改观。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园将以以上几方面作为我们主动联系指导全县乡镇幼儿园、私立幼儿园的工作方向,对他们进行帮扶,希望通过我们的传、帮、带,使我县的幼教事业蓬勃发展!

联系指导乡镇幼儿园、私立幼儿园工作总结

时间转瞬即逝,我园主动地、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县内其他幼儿园进行的联系指导,已颇有成效。各乡镇幼儿园、私立幼儿园在管理水平、教师业务能力、办园条件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园幼儿人数明显增长,社会反响较好。综观我园对他园的联系指导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总结:

一、主持召开了园长座谈会,提高了园长们的管理水平。

我园园长倡导并主持召开了全县幼儿园园长座谈会,通过座谈会形式将各园的管理心得交流讨论,集体学习新的管理理念,请各乡镇幼儿园、私立幼儿园园长参观了我园的工作流程,借阅我园的图书资料等,使园长通过讨论总结出了好的管理经验,并加以运用。

二、多形式的教学观摩,使全县

教师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升。

我园着重从两方面入手,提高了各乡镇幼儿园、私立幼儿园教师的业务能力。首先,我们采用在我园开展县级幼教观摩活动,邀请全县教师前来观摩学习的形式,使县内教师集体来我园学习优秀的教育活动组织方式;其次,我园园长、教导主任、工会主席还亲自带队,组织我园部分优秀教师到各乡镇幼儿园、私立幼儿园,根据他园的具体情况,向他们介绍如何更好地管理幼儿园,如何更好的组织教育活动,并给他园教师示范了教育活动的具体组织过程。

三、尽力而为,改善了部分幼儿园的办园条件。

我园采用了“结对子”的帮扶形式,对县内办园条件较差的部分乡镇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进行了帮助。在我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实际情况下,我园尽力而为,给结对的幼儿园给予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譬如先后曾多次给小叮当幼儿园、星星幼儿园(县内的两所私立幼儿园),古城幼儿园、水晶幼儿园(乡镇幼儿园)赠送玩具柜、图书架、桌椅、墙饰材料、图书等物品,使这几所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有所改善,

幼儿园的园内环境得到了美化。

综上所述,我园积极主动地做好了作为一所省级示范幼儿园,在地区中的联系、指导其他幼儿园的工作,使我们平武县内的所有幼儿园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全县的幼教水平有了大的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再接再厉,力争使我们平武的幼教事业能走在绵阳市幼教工作的前列!

私立幼儿园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