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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阳明《南赣乡约》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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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赣乡约》为乡学著作。明朝王守仁撰。颁布于明正德十五年(1520年),前有作者序。下面是读王阳明《南赣乡约》有感,快来围观吧。

读王守仁《南赣乡约》有感【篇一】

我国的乡约制度由来已久,早在7000年前余姚河姆渡史前人类集居遗址中,发现其生产生活十分有序,表明了群聚中已有乡约制度的雏形。阳明先生在南赣等地推行的乡约,其目的之明确,形式之严肃,内容之详细,堪称乡约制度典范。也是先生躬行致良知的生动案例。

先生能撰写如此详细和极具操作性的乡约文稿,不知前期作了多少调研。而我们不少制度和政策操作性差,还是对问题的研究分析上用心不够。

读文中20.17章节,如身临其境。文中“今有善而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为善而自恃,将曰入恶矣!”一说,震耳发聩。我们有时有点成绩,往往会沾沾自喜,如不日日进取,不修自身,恶就会滋长。切记!

读王守仁《南赣乡约》有感【篇二】

乡约原是指乡村、城坊的民众以美风俗、安里弥盗为宗旨自发订立的乡规民约。其首创于北宋吕大钧所创的《蓝田吕氏乡约》。《宋史·艺文志》载:“《吕氏乡约仪》一卷,吕大钧撰。”《吕氏乡约》定规约四条,即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可见,在宋代,乡约作为民间群众自订的规条,是一种乡里之民互劝互助,扬善惩恶的形式。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教育,提倡以社会教化为治国之先务。为了实施教化,明太祖于洪武三十年特颁布《圣训六谕》作为教化万民之大纲,其内容为“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无作非为。”这是《南赣乡约》制定的蓝本。

王守仁作为明代心学的集大成者,王守仁一反程朱“分心与理为二”的主张,提出“心与理是一个”的学说,并提出了“知行合一”的学说。认为“知”和“行”在本体上并无分别,“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举乡约便是知行合一,便是格物(心)致知。王守仁的心学思想从知与行的角度为乡约的举行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方法论,明代乡约的发展从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正德十一年(1516)九月,以兵部尚书王琼的举荐,王守仁由南京鸿胪寺卿升为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巡抚南赣汀漳等处,他的乡约方案不久也正式出台并付诸推行。

南赣是南安、赣州二府的合称,地连四省,扼江西上游,境内山峦迭嶂,土鲜人稀,正德时期“南赣乏镇,溪谷凶民,聚党为盔,视效虐劫,肆无忌惮,凡在虔楚闽广接攘山泽,无非贼巢,大小有司,束手无策,皆谓终不可理”王守仁前任东征西讨,江西山民的反抗依然是此起彼伏,或一时蛰伏,转瞬又呼啸山林,“攻剽如故,卒不能尽贼”。

王守仁到达南赣之时,正是南赣山民起义愈演愈烈之际,在大帽山、横水、左溪、桶冈、俐头等地,以詹师富、谢志珊、蓝天凤、池仲容为首领的山民们,聚众结寨,抗击官军。王守仁开府赣州以后,采用剿抚并施的方针,于正德十三年四月便获班师。军事上的得手,并未使王守仁沾沾自喜,严峻的南赣社会现实使王守仁深深地感到“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实际上,王守仁在加紧军事行动的同时,就已着手推行他的乡治计划。在《南赣乡约》出台之前,王守仁首先推行的是十家牌法(亦称保甲法),曾先后颁布《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编十家牌》、《申谕牌增立保甲长》等,此法编十甲为一牌,开列各户籍贯、姓名、年貌、行业,每日沿门按牌审察,遇面生可疑之人,即报官究理,若有隐匿,十家连坐。是针对差乱的治安状况而采取的相应步骤。这当然远远不够的,于是在当年的十月,《南赣乡约》正式出台,一种以心学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展了吕、朱以来礼学治国的主旨,并与明代社会和南赣地区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新型的乡村自治模式在南赣问世。

读王守仁《南赣乡约》有感【篇三】

王守仁于正德十二年被任命为南赣汀漳等处巡抚。王守仁十分重视社会教育,他颁布了关于"十家牌法"的一系列文告,目的是实施军训、改革风俗、增进道德。明正德十五年,又颁布了《南赣乡约》,是约凡十六条,规定了全乡人民共同遵守的道德公约,其中涉及军事训练、政治教育、道德陶冶等内容。

首先肯定了社会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人的善恶是教育造成的,寇盗是由于官吏的教育无方及长辈的训诲不早,朋友的奖劝失时所致。第二,确定了社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善良的人民和养成仁厚的乡风民俗,"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第三,规定了社会教育的内容是在家则遵孝悌之义,在乡里则相助相恤,劝善戒恶,讲信修睦,息讼罢争等。第四,指出了社会教育的办法应依靠群众的批评和检讨,因为人虽至愚,责人则明,人虽至聪,责已则昏,他认为使民众互相监督和集体表扬或检讨的方法是改造民众的道德人格之最有效的方法。该乡约还规定了积极的任务和消极的禁令,并对"乡约会"这一组织机构、负责人职掌、活动方式、开会程序、礼仪制度等作了详密的规定。

同约人中推年高有德者一人为约长,下设二名副约长,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还设知约、约赞等职,组织十分严密,各有其职权。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裁处,陷人于恶罪,则坐约长约正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