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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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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1、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完整性

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可执行性

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5、相对稳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

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工程设计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建设部《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位开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地方交通厅所属水运系统设计院开发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部下达的软件(国家和部科技攻关项目除外)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登录和推广工作;各直属院(局)自行开发的项目,一般由立项单位管理,对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优秀软件,经批准后也可纳入部级管理。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设计软件,必须经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在审定范围内应用。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实行有偿转让。经部审定合格并登录的项目可在水运工程全行业内使用和转让;经院(局)审定合格的项目仅限于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章 软件开发立项

第七条 软件开发一般是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研制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质性改变。

第八条 软件开发要有计划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开发。部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立项,各院(局)级单位组织开发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可自行安排立项。

第九条 对于水运工程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且其开发成果具有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部立项。并于可立项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部(基建司)。

第十条 部根据行业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承担部下达的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单位,应按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开发任务。

第十二条 软件开发单位应加强对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与成果的后期管理,确保软件成果的质量。

第三章 软件审定

第十三条 部立项下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必须报部审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计算机软件,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可申请部级审定。

第十四条 部级审定由部组织跨部门或单位的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组成审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院(局)级审定应组织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部级审定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应提交下列主要文档:

1、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数学模型、框图等);

2、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3、测试报告;

4、用户报告;

5、院(局)级审定意见及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软件审定委员会应在审定会前组织专家对送审软件的功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审定期间还应对重要技术数据进行现场演示并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软件评审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1、软件成果正确、可靠、实用、先进、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无产权争议。

2、软件结构清晰,操作方便,可维护性好。

3、软件通用性好、经济效益高,有推广应用价值。

4、技术文档齐全。

第十八条 部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软件颁发软件审定合格证书,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应用。

第四章 软件的登录

第十九条 经部审定合格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实行软件登录制度,具体登录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登录在案的软件扩充功能、更新版本后,也应经过相应的审定,并及时通报原软件登录部门。

第二十一条 软件登录部门有义务及时向本行业内各单位通告新登录的软件以及软件版本更新等情况。对于已无实用价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登录部门有权宣布自然淘汰终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登录的软件一般保留5年。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软件管理主管机构对审定合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软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优秀软件,可申报参加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经部科技成果鉴定通过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部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2

一、金额在2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分级”为原则,由实训部管理,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三、学院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购置(研制)计算机软件的审核论证、招标购置等工作。

四、购置金额200—10000元(含l万元)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购置(研制)申请表”,经购置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购置金额1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需填写“申购计算机软件可行论证报告”,由购置部门会同实训部组织论证并确定购置方式,经实训部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六、为维护学校利益,购置l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由实训部会同购置部门共同与商家签定合同。

七、各部门所有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付款、报销。

八、各部门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各售后服务。

九、购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软件的验收,由购置部门、实训部以及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实施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外观检查,包装完整,外观无损坏

(二)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所有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检查是否损坏丢失、受潮或与合同清单不符之处

(三)清点所有资料软件介质,质保书、说明书及资料等

(四)现场安装,由供货厂商会同使用部门人员,进行功能测试。供货厂商应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使用方进行人员培训服务等

(五)各部门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经主要验收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报帐手续

(六)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属供方厂商的责任问题,应随时向实训部汇报,依据合同进行交涉,直至诉诸法律。

十、购置单价金额超过500元的计算机软件,按照固定资产处理,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按“固定资产验收单”填写计算机软件名称、载体形式、版本号等信息。

十一、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软件,按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办法处理,由各系计算机软件管理人对其单独建帐。500元以上的软件,由实训部建帐管理。实训部对500元以上的软件监管期一般为五年,到期自动销帐。一些特殊的软件由使用管理部门报实训部确认后可延长监管期。

十二、院肉合法持有软件(包括赠送软件)的部门、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需要将软件安装到有关计算机内。

(二)为存档需要而复制有关软件,但复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丧失对该软件合法持有权时应将备份复制品全部销毁。

(三)因课堂教学、科研工作等非商品性目的需要而进行少量复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并应说明软件的名称、开发商等情况,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行为及有偿向他人提供。

十三、以上规定与学院其它管理办法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计算机软件使用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使用、购置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将不定期公布在公司内取得合法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计算机软件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计算机软件购置、安装、保管、使用、升级、版权保护、废弃等工作,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应具有合法授权。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名称和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情况等。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时,要求或者默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扩大使用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在单位计算机上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和未经合法授权使用的计算机软件;

(九)在重大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测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 各单位或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其计算机上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4

1、凡在软件制作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认真刻苦学习现代教育技术理论和制作课件所需的各种软件的'操作、运用。

2、每个人都要有“爱护机器设备如同胜过爱自己的眼睛”的理念,十分爱惜公共财务,提高机器的使用寿命和利用率。

3、课件制作中心室的管理人员,按照“定期、定时、定质、定职”的原则,对课件制作室的机器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同时,对课件制作的软件加以维护,实行科学管理。

4、在课件开发、制作过程中,大力提倡精诚协作精神。积极鼓励课件优秀制作者带动一批自制课件的参与者,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努力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的优质课件。

5、课件制作室的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创造精神,最大限度到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努力提高我校的现代教育技术水平,为创造佳绩做出应有的贡献。

6、教学软件开发任务统一安排,制作出的教学软件及时送资料室编目,并及时归还原始素材资料。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5

软件开发管理是指根据公司统一的信息系统规划和业务需求,对信息系统的开发进行管理。具体包括组织、规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程、测试和投产等环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软件开发项目。

1.1项目立项

信息系统研发前公司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重大项目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由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

项目工作小组人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小组负责人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和进度。

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1.2系统开发

公司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出业务需求和系统需求。

信息技术部和业务部门领导组织人员对项目需求进行评审,意见统一后形成定稿后的“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和“项目风险报告”,加盖相关部门签章归档。

公司信息技术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公司信息技术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分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和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的要求。评审通过后加盖部门签章归档。

公司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分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方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回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在编码阶段,软件开发人员应有良好的编写习惯,做好代码注释和说明,并做好单元测试工作。

1.3测试

公司应建立独立的测试环境,以保证测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不得直接使用生产数据。

公司信息技术部应根据测试结果修补系统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统的整体质量。

由业务部门组织人员完成软件的最终测试,并保留软件测试记录,撰写“项目测试报告”并确认签章,原则上要求项目测试人员和项目需求人员是同一批人员。

项目验收应出具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的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项目小组编写“软件上线计划”,按计划安全稳妥的实现软件产品的上线实施,对核心业务系统的软件上线由版本控制员实施,没有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测试报告”及“上线确认书”的软件项目不允许上线运行。

1.4文档管理

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由项目小组编写“数据库设计文档”并和业务人员一起编写“软件操作手册”归档,项目小组协助业务部门做好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软件产品稳定后,项目开发小组向信息技术部资料管理员归档所有定稿后需求、设计、测试、手册等文档,作为以后维护工作的依据。

软件在修改过程中修改人员要做好注释说明(时间、修改人、事由),软件修改后修改人员要及时向信息技术部资料管理员提交修改文档。

信息技术部文档管理员要负责做好软件源码和文档的版本控制。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6

1、电子软件资料室是学校教育教学资源保藏的重要场所。学校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须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2、学校软件资料室的所有资料和设备,须定位存放、分类编号、逐一登记入账,做到账据齐全、账物相符。每学期末,学校组织一次软件和资料的账、物核查。

3、教学软件、资料和技术文档须及时整理归档。及时办理软件和资料报废审批手续。报废须由管理员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2名以上技术人员鉴定、签字,并由学校领导审批签字。

4、建立“软件资料出借登记簿”,教师使用软件和资料,须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软件资料进出需严格检验,损坏要赔偿。重要文档、软件和技术资料仅限于在软件资料室内借阅,不得携出室外。

5、电子资料室须备有必要的硬件设备、维修保养工具和有关工具软件。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雨季和假期要定时维护;重要文档和软件须有备份。

6、违反操作规程或因责任原因人为造成资料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7、管理人员变动,须办理移交手续,由学校组织人员,严格账物核查、交接工作。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在管理上跟上时代的发展,借助网络及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环境及工具,创造及巩固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软环境及硬环境,提高工作及管理效率,特制定《企业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化工程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管理工程,必须做好系统测试、运行及维护工作,系统持续改善。

第二章 信息化工作管理

第三条 严格按企业发展规划及年度信息化发展计划开展工作。

第四条 协助宣传部门搞好企业信息化宣传材料的准备工作,针对不同层次做到由浅入深。

第五条 搞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各级政府及组织保持良好的关系,尽力争取经济政策上的支持。

第六条 搞好公司各应用系统的选型、采购工作,软件的选型要从公司实际需求出发,强调软件原厂商及实施商的技术实力与发展软件产品的适应性,追求软件的性价比。实施时,与软件原厂商、实施商、技术依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树立服务思想。硬件采购追求性价比、实用性、安全性及扩充性等,并做好验收等把关工作。

第七条 系统的软、硬件维护、管理及调配由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维护工作做到系统正常运行,管理工作做到账物一致,调配工作做到按需分配,充分发挥系统软、硬件的效率。

第八条 办好企业网站,维护企业网页,保障网络安全。

第九条 严禁拆换网络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零部件。

第十条 搞好网络管理工作,公司内部网必须把好用户及密码关,合理分配IP地址,搞好虚网划分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硬件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相关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软件的使用严格按操作指南进行,不得任意删改系统文件及他人文件。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人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涉密的计算机要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网络及其他单元系统用机的软件安装及维护必须由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确认以后进行。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要尽量减少信息孤岛,开发的平台应结合网络系统实际来定,避免孤立行事,将开发纳入信息化发展正常渠道。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和协助搞好企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调研、选型、采购、实施、管理、维护、调配等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和协助处理各部门在使用网络及计算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严格按需求或计划采购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验收时严格按合同设备配置清单执行,认真作好验收记录,对不合格品负责退换。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设备的入库或转固定资产工作。

第三章 内部计算机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九条 凡配有计算机的部门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使用和管理计算机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计算机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计算机台帐,计算机软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出和外借,自觉做好保密、防盗和防病毒工作,更不得用计算机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加强计算机室内火种、电源的管理,不得擅自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源必须保证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善,人员离开后关窗锁门。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计算机室或操作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第四章 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公司计算机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应采取以下计算机保密方法:

1、同密级文件存放于不同计算机中;

2、设置进入计算机的密码;

3、设置进入计算机文件的密码或口令;

4、对计算机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5、为保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码口令。

6、经申请并获得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计算机保密资料。

第五章 信息化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方法和步骤。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经常进行病毒检测。

第三十条 发现病毒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病毒清理,新发现的病毒类型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工作权限进行操作,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超越权限访问或私自修改他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制造和传播病毒,严禁攻击和非法访问服务器。

第三十三条 在网络通讯和系统内部互相传递媒体介质时,进行病毒检测后方可传送,对于外来的、未经检测的软件和数据一律不准上机和上网。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国家保密法和信息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行职责,确保不泄密。

第三十五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做双重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8

(一)总则

第一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采用计算机对企业进行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途径。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推广应用计算机管理,对增加工厂经济效益将起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

1、微型以上档次的计算机管理单位为企业管理科。

2、过程控制的计算机(主要指单板机)管理为总师办。(以下内容不包括实时控制用单板机)

第三条 管理员职责

1、负责计算机运用的长远规划。

2、根据资金的安排,负责机器及外设、备件的计划、采购。

3、负责软件的开发规划制定,组织开发成果鉴定。

4、与教育部门使用,组织计算机技术培训。

5、对分散使用的计算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 硬件使用

1、各单位使用计算机,需提出上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机型、外设使用。

2、上机申请分为:单次上机、每月定时上机、每日定时上机三类。

3、软件开发,上机时间较多的单位,可以申请配置机器。

第五条软件管理

1、各单位需开发的应用软件,应向企管科提出申请。

2、应用软件的开发分为自力开发、协作开发、委托开发三类。

3、企管科负责与外单位在有偿或对等的基础上进行软件交流。

(三)软件开发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编制依据

1、厂部对软件开发的总体及项目的要求;

2、各单位要求开发的项目;

3、设备及软件开发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 任务书内容

1、软件名称;

2、软件应能达到的技术性能;

3、软件的操作环境;

4、更高层次软件对开发软件的要求;

5、工作进度计划;

6、设计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协作单位情况;

7、经费预算。

第八条 任务书的审批

设计任务书编制完成后,由企管科组织有关科室进行审议,认定可行后,由企管科科长批准。

(四)软件鉴定

第九条 鉴定的基本要求

软件全部开发完成后,需经三个月到一年的实践运行(视软件复杂程序),才能申请鉴定。

第十条 鉴定资料

软件鉴定前,必须向鉴定小级提供下述资料(其中3-7项资料各二份)。

1、设计任务书;

2、软件实现的功能;

3、使用机型,对外存外设的要求,软件支撑环境;

4、软件设计的流程图;

5、源程序清单;

6、数据库结构;

7、标准化室审议报告;

8、用户意见书。

第十一条 鉴定小组的`组成与鉴定程序:

1、鉴定小组成员由厂长、企这科、计划科、财务科、总师办、标准化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厂长担任组长;

2、鉴定的议程:

(1)软件设计者对软件的介绍;

(2)宣读标准化审查报告;

(3)用户代表发言;

(4)操作示范;

(5)讨论鉴定结果及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6)通过鉴定报告,鉴定小组成员并签字。

第十二条 鉴定后的工作:

1、整理资料、存档;

2、将鉴定会的意见反馈到各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软件的维护与完善。

1、软件开发人员对开发的软件要经常维护和不断完善,并对软件操作者和后续开发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完善的软件,年底应向计算机管理人员提供修改的程序清单。

(五)操作证管理

第十四条 操作证由企业管理科统一归口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五条 办理操作证由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通过应知应会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发给操作证。

第十六条 申请操作证的人员应掌握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计算机语言,了解计算机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能按操作证规定的机型、外设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