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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运营管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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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租房运营管理方案范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往往需要预先制定好方案,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企划案。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方案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租房运营管理方案1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公租房。随着大量公租房建成和交付使用,公租房运营管理中专业人员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科学制定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政策和管理规范,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坚持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3.坚持注重实效。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效能,让保障对象享受到更好的服务。

(三)试点范围。

根据地方自愿申报,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的省(区)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按照市、县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部分市、县作为试点城市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原则上应覆盖到省会(首府)城市、地级城市、县(县级市),试点城市数量由各省(区)确定。

(四)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在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能力提供支撑。

二、试点内容

(一)明确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规范购买内容。

试点地区要全面梳理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有: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不得包括对保障资格的准入和取消。

2.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3.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租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不得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

4.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承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用,具备从事公租房运营管理所需的设施、人员和技术等能力。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承接条件。

(四)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机构改革的衔接。

试点地区应理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实现政事分开、明确单位分类、规范编制与预算管理后,再按规定参与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者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或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五)完善购买机制。

试点地区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购买机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公开择优选定具体承接主体。要确定以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加强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政府购买服务效果的检查验收,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六)落实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应当在政府现有公租房运营管理支出中统筹安排,按要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调整资金投入。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七)规范服务标准。

试点地区应根据所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和规范,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检查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八)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试点地区要建立由购买主体、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要在购买合同中细化、量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目标、实施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评价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试点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督。

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推进试点实施。

1.编制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的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情况,依据本试点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或办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0XX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2.试点实施、跟踪和总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试点市、县有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要定期汇总本省(区)试点工作进展、经验做法等有关情况,在每季度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反馈。

20XX年7月底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20XX年12月底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总结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三)注重宣传引导。

试点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畅通投诉建议渠道。

试点地区要设立公租房服务热线,开通微信、微博、电子邮箱等网络媒介,畅通群众意见表达和反馈的渠道,主动听取保障对象意见建议,及时解决保障对象合理诉求。

公租房运营管理方案2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要求,为深化我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快推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切实提高分配入住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探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政策措施,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降低门槛。结合我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入住的实际情况,在优先满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需求的基础上,为解决更多住房困难人群的实际困难,提高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率,根据上级政策,结合我县实际,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入住条件。

(二)规范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进一步规范分配管理运营机制,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分配效率,增强持续运营能力。

(三)下放权限。县住建局、各镇(街道办)、园区及企业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结合辖区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现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管理细则,并负责各自管理权限内的公租房建设、申请、审核、分配及管理工作。同时将各自制定的管理细则、审核情况及分配入住表等相关资料报嵩明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解住办)备案。

(四)适用范围。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并提供本单位职工租赁的房源),其分配管理不适用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两房并轨政策

从20XX年起,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XX年以前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在建项目可以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分配投入使用或者未分配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项目,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应当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房屋产权可逐步转移到县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名下,可作为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实物出资,计入公司资本金。

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将根据省、新区、市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若根据规定取消租赁补贴,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由县解住办进行资格复核,符合入住条件的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保障。

(二)申请条件、流程及租金标准

在保证低收入人群住房的前提下,针对不能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又租不到便宜、稳定、安全住房的人群,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同时,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及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域的差异,实行差别化租金,各镇(街道)、园区及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分级定租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类:嵩明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群体

1.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嵩明县城镇户口或农转城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在申请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无承租公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家庭财产(含车辆价值等)低于10万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2.申请、审核及分配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镇(街道)、单位或县解住办领取或者直接在网站下载《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填写后交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或单位;(2)审核(两审两公示)。各镇(街道)或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及公示,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表格后交县解住办,县解住办统一进行资料复审及公示;(3)分配。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公租房入住资格,县解住办将结果反馈到各镇(街道),由县住建局、镇(街道)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分配入住,同时将分配方案和分配入住信息等材料报县解住办备案。

3.租金标准:房租为每月1.62元/㎡,其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为每月0.6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费用,租住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按期缴纳。

第二类:非嵩明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群体

1.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群,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嵩明县各镇(街道)、园区生活及稳定就业人员。在申请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无承租公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

(2)在嵩明县各镇(街道)、园区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无承租公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供在申请区域内不低于1年的灵活就业及居(暂)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交纳社会保险。

(3)新近就业人员。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毕业至今未满5年;本人(含配偶)在申请区域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

(4)属于嵩明县境内棚户区(含危房)改造、搬迁移民、重点项目等涉及房屋被征收且还未得到房屋安置的对象及嵩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审核及分配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各镇(街道办)、园区、单位及企业领取或者直接在网站下载《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填写申请书,自行到县房产管理办公室、县人社局等单位进行信息核实,并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责任主体进行审核。

(2)审核(一审一公示)。一是嵩明县户籍申请人的审核,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或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二是户籍不在嵩明县的就业人员的审核,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主体责任划分,由所申请入住的公租房的主体责任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采取现场公示、网络公示等多渠道同时进行,公示的相关资料及时报县解住办进行备案。

(3)分配。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公租房入住资格。由县住建局、镇(街道)、园区或企业等主体责任部门(单位)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分配入住,同时将分配方案和分配入住信息等材料报县解住办备案。

3.租金标准:根据《关于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通知》(嵩发改通〔20XX〕12号)规定,县城规划区:6.00元/月/㎡、杨林镇:5.00元/月/㎡、小街镇:4.00元/月/㎡、牛栏江镇:3.00元/月/㎡、杨林工业园区和职教基地:8.00元/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费用,租住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按期缴纳。

第三类:住房救助类

1.申请条件:按照《嵩明县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嵩政办通〔20XX〕7号)中所规定条件,属于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无着落的城镇特困家庭。

2.申请、审核及分配流程:由县级民政部门受理认定后转交镇(街道)或县住建局承办住房救助,并优先给及保障。

3.租金标准:房租为每月1.62元/㎡,其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为每月0.6元/㎡,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费用,租住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按期缴纳。

(三)完善配套设施

县住建局、镇(街道)、园区或企业要做好在建或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摸底排查工作,一是积极统筹各类补助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已建成项目尽快交付使用。

(四)提高分配效率

1.县住建局、镇(街道)、园区及企业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日常服务机构,实现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有条件的可引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分配效率。

2.县住建局、镇(街道)、园区及企业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制度,编制配租方案并提前启动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有效衔接项目建设与分配入住。同时将配租方案、预分配等相关资料报县解住办备案,并及时推进预分配转向实际分配入住。

3.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中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满足入住条件的单体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验收合格的可先交付使用,并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嵩明县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等可组织并代表符合条件的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创新运营管理

1.承租人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收据及各公共租赁产权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属地管理服务范围,社会管理服务职能部门、社会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服务。积极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延伸,提高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3.县住建局、镇(街道)、园区要统筹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细则,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产权所有单位自主运营管理或成立专业化管理公司管理,也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4.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租赁期满不愿续租、退出或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无条件退房,不得向出租人请求退还租金、装饰等费用。承租人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承租人放弃其所有权,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处理。逾期不搬出时,产权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承担人承担。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或不在本县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2)转租、转借的;

(3)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水、电等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允许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回购。

四、管理权限

参照本《方案》,各镇(街道办)、园区及企业可自行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准入条件、审核程序及租金标准等详细方案,并报县解住办备案后,自行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租金标准调整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产权单位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县住建局确定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住建局、各镇(街道)、园区及企业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督考核。县委县政府目督办对县住建局、各镇(街道)、园区及企业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各地试点工作进展。对不认真履职,导致工作推进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报送县纪委等相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

(三)加大宣传引导。县住建局、各镇(街道)、园区、企业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准确解读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为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档案管理。县住建局、各镇(街道)、园区、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XX〕91号)、《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昆建通〔20XX〕134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