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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释义

推荐人: 来源: 博学咖 阅读: 2.1W 次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释义,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释义1

公安部负责人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修订后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改把握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条例》对公安机关尤其是治安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有什么具体指导意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日前接受了人民公安报问独家专访,回答了这些X题。

问:为什么要修改1999年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条例》的修订出台过程中,公安部把握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负责人: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X题,娱乐场所治安状况日趋复杂。主要表现在:一是治安X题和消防安全X题,特别是发生在娱乐场所中的吸毒贩毒、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一些娱乐场所沦为藏污纳垢之地。二是有的娱乐场所存在安全、消防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三是有的娱乐场所存在扰民现象,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四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为进一步从制度上解决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X题,有必要对原条例予以修改。

为兴利除弊、有效解决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X题,《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批条件,防止扰民现象发生;二是强化业主责任,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三是明确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障娱乐行业健康发展。

问: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出台的《条例》做了哪些重大补充、修改?

负责人:《条例》的修订,顺应了解决当前娱乐场所突出X题和强化娱乐场所管理的现实需要。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娱乐场所先行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安部门对设立娱乐场所的审核权限被取消。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管理手段有所减少,管理力度有所弱化。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和审批条件,强化了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等规定,加大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娱乐场所的处罚权。《条例》强化了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补充完善了相应的经营规范。这些规定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并强化了娱乐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增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调动其积极性,维护娱乐场所秩序。

《条例》的修订,彰显了以人为本、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人文精神。

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不包括酒吧网吧

国务院新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娱乐场所范围究竟如何界定、营业结束时间为何限定在凌晨2点……针对这些公众关心的X题,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近日给予了相应解答。张新建明确指出,酒吧、网吧不在《条例》管理的范围之内。

问:新《条例》出台后,公众比较关心的是娱乐场所概念的界定,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到底哪些属于娱乐场所?

答:我们所说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的经营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台球厅等。

问:在这样的界定中,哪些场所是不包括在内的?比如酒吧、网吧是否也在《条例》管理范围内?

答:根据《条例》中的定义,可以排除企业内部不对社会公众而只对所属员工开放的一些活动场所,如机关、工矿企业为自己员工举办联欢会、舞会、卡拉OK演唱活动的场所,这些都不属于《条例》管理的范围。

另外,一些酒吧等场所虽然也有专业演员的文艺演出活动,但这些演出是整个营业项目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主营项目的配套服务。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不属于《条例》管理范畴,酒吧的演出活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去管理,网吧则按照《网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三者都不属于《条例》管理的范畴。[详情]

实行娱乐经营许可

《条例》提高了设立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严格了审批条件,明确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

《条例》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有所限制,规定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不得进入娱乐业。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违者将撤职开除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条例还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种情形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从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居民楼等五种地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五种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对营业时间,《条例》也作了具体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条例》还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禁止娱乐场所内娱乐活动含有九类内容

条例称,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释义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3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条例》的精神,我们专门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的有关负责同志对《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记者:您能不能先给我们的网友介绍一下,《条例》的调整范围到底都包括哪些具体对象?

有关负责同志:从《条例》的名称可以看出,《条例》适用于娱乐场所。

那么,什么是娱乐场所呢?《条例》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构成娱乐场所需要三个要素:一是,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据此,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不是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二是,它是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据此,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本《条例》不调整。三是,它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据此,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也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这类场所,应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调整。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另一类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需要特别说明,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网吧等场所,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但宾馆、饭店中对外营业的歌舞、游艺场所仍由本条例调整。

记者:《条例》为什么要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

有关负责同志: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中已规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点、晚于凌晨2点。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错。《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专门就这一规定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还特地到各地进行了调研,听取了部分业主和一些在娱乐场所周围居住的群众的意见,绝大多数人都赞成维持现行规定。因此,《条例》第二十八条维持了现行做法,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做出上述规定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由于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来,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限时营业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休息权利和正常生活。第三方面,凌晨2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仍然开启全部设备、滞留全部工作人员,必然导致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易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据了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对这类场所的营业时间也有同样限制。如日本《有关风俗营业等的规定以及业务的适正化等的法律》规定,风俗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12点,日本所谓风俗营业场所与《条例》调整的娱乐场所范围大体相当。我国台湾地区的《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规定,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等场所,每日凌晨3点至9点不得营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这个《条例》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娱乐场所;不适用于非娱乐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等场所。

记者:为什么要规定在娱乐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

有关负责同志: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娱乐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歌舞类的娱乐场所,不适用于游艺类的娱乐场所,当然更不适用于非娱乐场所。因此,《条例》没有涉及各种电子游艺厅、游戏厅,以及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等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的问题。同时,《条例》对电视监控设备的安装区域做了严格限定,即只能安装在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间、包房和其他地方不得安装。

其次,《条例》做出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歌舞娱乐场所是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且往来流量大,属于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的多发场所。为了预防“黄、赌、毒”等违法犯罪,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要求这类场所安装监控设施。近年来,银行、商场、城市道路和公园等公共场所普遍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效果是好的,社会反映也不错。第二,目前在歌舞场所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各类纠纷,大多因取证困难而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歌舞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也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监控措施。第三,《条例》对歌舞场所的业主规定了不少新的义务,如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等。要使这些义务落实到位,技术监控措施是最为有效的手段。据报道,德国也有类似的制度和做法。

记者:为什么要限制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有关负责同志:多年来,娱乐场所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不少娱乐场所不同程度地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屡禁不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有关公职人员为其充当后台或保护伞。这不仅扰乱了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信力,更是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和国家法律,对党政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均有严格规范,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经商、办企业也有相应的要求。遵照有关文件的精神,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条例》第四条做出规定,禁止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禁止他们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记者: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要对娱乐场所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有关负责同志:众所周知,娱乐场所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这类场所又比较容易滋生“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地区将娱乐服务定性为“风俗”或“风化”行业,出于预防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对这类场所采取严格管理、限制发展的态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对这类场所采取了严格管理的政策。

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娱乐场所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聚众吸食、贩卖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娱乐场所引诱、教唆他人吸食、贩卖毒品等;一些经营者或管理人员容留、放任吸贩毒行为,导致这个问题日益突出。二是,一些娱乐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娱乐场所人员密集,易燃、可燃材料又多,火灾危险性本身就较大。再加上,由于利益驱动,一些经营者经常超额接纳消费者;还有些经营者不好好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致使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三是,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此外,一些娱乐场所内还存在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娱乐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人民群众纷纷要求加强监管。有鉴于此,《条例》对娱乐场所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

记者:这个条例涉及百姓利益,请介绍一下你们在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关负责同志:这个条例不仅涉及到娱乐行业业主的利益,还涉及广大消费者和娱乐场所周边居住群众等方面的利益。公安部、文化部在起草送审稿阶段就曾多次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条例》上报国务院后,我办又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首先,我们征求了33个中央单位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其次,我们会同公安部、文化部分别在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执法人员、娱乐场所业主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再次,我们还多次邀请北大、清华、人大、政法大学的有关法学专家就《条例》有关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论证;同时我们还特别听取了北京滚石迪厅、天元俱乐部、巴那那迪厅、麦乐迪歌厅、华威大厦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业主代表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了部分娱乐场所的经营情况。对于各方面所提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同公安部、文化部对《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应当说,绝大多数意见都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