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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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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销售合同(交易案例)

销售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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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二、 合同成立

1、 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 a、 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

b、 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

2、 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服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束。

三、 定单、价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 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所有

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 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四、 交付

1、供方应在交付期内将产品交付给需方指定的处于交付地点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点和交付期均应在销售合同书明确指定,并经供方同意。

五、 产品的接受

产品送达交付地点并经指定人士签收,或在无指定人士的情况下,供方可同意需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收货,产品的交付已告结束,即视为已获需方接受。

六、 责任

1、供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萤⑹樾椿蚱渌的错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对此类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给与赔偿。

七、 管辖法律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经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 一般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篇二: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案例(一)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分配给当事人哪一方承担。注意:这里的风险指的是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承担的规则是: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甲乙二人买卖一台电视,约定2007年11月22日由甲将电视机交付给乙,结果在交付之前的11月20日,甲所在的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大地震,甲家里的房子因为年久失修倒塌,将电视砸坏,最后甲无法交付电视——这就是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自己承担,因为标的物尚未交付。如果反过来,甲于22日按时交付,但是11月23日乙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乙家的房子倒塌将电视砸坏,则电视被砸坏的风险是由乙承担的,因为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了。

不过,这里应该注意,以上举例中的风险承担只是一般规则,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就按照法律的另行规定和当事人的另行约定来办。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举例: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在21号给甲打电话称自己正在外地出差,22号无法及时返回接收电视机,之后在23号甲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电视机被砸坏;则此时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乙承担,因为乙违反了约定,应该从违反约定之日(也就是22号)起承担风险,即使电视机并没有实际交付,但风险责任的承担也是跟甲也无关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举例:宏大公司将一批服装交给平安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目的地是A地。在运输途中,平安运输公司接到宏大公司的通知,说别往A地运了,直接运到B地交给盛远公司就可以了——这就属于出卖人(宏大公司)出卖交由承运人(平安运输公司)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应该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也就是宏大公司和盛远公司关于买卖服装的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盛远公司)承担。

 篇三:合同法举例

举例

甲有一幢房子欲出售,6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为20万元,6月2日与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5万元,6月3日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7万元,6月4日与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30万元。问:甲应履行哪一份合同?

?

? 由甲自由决定。

举例

?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甲公司、丙、刘某、汽车运输公司)

举例

? 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

?

?

?

?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

例:我有位于市中心140平米房屋一幢,愿以低于市场价20万元出售,你是否愿买?

举例

?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讯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举例

? 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3月7日甲学校向乙书店发出购买1000册学生用图书的要约信函,信件中指出,如果书店同意学校的要约,可尽快将图书发出。信件在

四天后到达该书店。但3月10日,由于学校收到驻地某军队捐赠的2000册图书,决定不再购买其他图书了,就立即通过电报向乙书店表示撤回要约。但由于电报在途中受到意外事故的阻隔,3月12日才到达书店。此时书店不仅已经将承诺信件发出而且已经将图书运出。书店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了学校,学校认为自己已经通过电报表示对先前作出的要约的否定,至于电报延迟完全是由于学校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书店的行为应当自己负责。书店不服,告到了法院。

分析:本案是本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问题

案例中3月12日学校的要约到达书店,按照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此时该要约就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要约人不能撤回,也不能随便取消该要约。虽然事实上,学校已经通过电报撤回该要约,但因电报没有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不能使受要约人及时了解这一情况而不能产生效力。因此,学校的要约是已经生效的要约。加之,学校的要约表明书店在表示承诺的同时开始履行合同,书店已经在要约生效后作出了承诺并进一步通过行为表明了自己的承诺,因此,书店的承诺是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有效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某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于7月5日向某建筑公司发出一份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声明:“本要约中所规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在8月31日之内前有效。”但由于公司财政发生变化,公司认为原来对办公大楼的预算应该取消,于是又于当月的18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而此时建筑公司正积极为履行合同作准备,接到通知后,经研究认为,如果该公司撤销要约将给本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于19日发出承诺的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撤销要约。该公司对之却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无奈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合同的要约可以撤销,但要约不能随便撤销,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就是关于不可撤销的要约的问题。该案中,被告在要约中的声明已经表明,要约的承诺期限为8月31日之前,因此该要约构成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所以在8月31日之前,建筑公司有权作出接受要约的承诺或者拒绝要约的表示,一旦建筑公司作出承诺,双方的合同就成立,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在本案中,建筑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到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因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举例

? 2003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所有的商务馆一楼营业用房150平方米,二、三、四楼办公用房1800平方米,并在《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中写明:“乙方(即乙公司)若在2005年底之前购买上述房产,办公用房(二、三、四层)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一楼150平方米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计价。” 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致函乙公司,称《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系其向乙公司发出的出售商务馆的要约,现声明撤销该要约。2005年3月18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并明确表达了欲以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商务馆二、三、四层和以8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一楼150平方米营业用房的意思。但甲公司认为,《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要约已经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拒绝将房屋按上述价格卖给乙公司。

? 甲建筑公司向乙、丙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每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设上例中如果乙收到函后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帐户。问:乙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设上例中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价300.01元每吨。”问:“乙之函是否为新要约? 设上例中甲收到乙的回函,发来传真拒绝,合同能否成立?设如果甲收到后未予回复,甲、乙合同是否成立?若成立,价格多少? ? ?

【讨论案例】

小张欲租一商城柜台,与商城经理王某先口头约定:月租金3000元,并商定第二天一早交付订金2000元并签合同。第二天签合同时,由于王某有急事,催促小张快点。小张被催着急,没有看清就签了字。

待拿回家后才发现不对,原口头约定月租金3000元在合同书中变成了4000元。十分气愤,但已签了字,于是将合同撕毁。第二天,又找到王某,慌称要看合同但未带,骗出合同书后将其撕毁。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城退回订金,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

原告:敖明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

被告:建新机电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4年4月15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建新公司委托伟明建材商行的经理李志新(个体经营)到水泥厂联系购买水泥事宜,建新公司总经理王志亲自填写了授权委托书2份,授权范围是“以建新公司的名义为建新公司购买水泥200吨”。同时,王志新交给李志新盖有建新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2份,要李志新“见机行事”。

李志新到水泥厂购买了水泥200吨,以铁路货运的方式运抵建新公司,建新公司验货后,于2004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2004年6月1日,水泥厂派人到建新公司索要水泥款,建新公司称其已于2004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水泥厂来人则称建新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次所购水泥的水泥款,第二次货款尚未支付,建新公司则称自己只从水泥厂购买了一次水泥,从未买过第二次,水泥厂催款人员拿出李志新与水泥厂签订的购销水泥合同让建新